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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广告行为的认定及风险规避--(中)
2009-03-19 19:02:50 来源:李小慧
医疗器械广告是《广告法》规定的一个重点,也是难以辨别的一个模糊点,对于医疗器械广告,《广告法》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:(一)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;如在广告中宣传“药到病除”、“保证治愈”等,类似广告语有断言或保证的性质,被禁止使用。(二)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;如宣传某某药品对某种病例的治愈率达到多少,有效率达到多少之类。因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疗效如何,除了药品和医疗器械本身的原因外,还涉及到患者本人的身体状况、得病原因等诸多因素,所以不可能存在固定不变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,所谓治愈率、有效率的统计,也只能局限在部分患者的范围内,其结果也是不能推广到所有患者的。(三)与其他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;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往往是针对某种、某类病情生产的,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于不同的病症,即使是同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,所适用的情况也有差异,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之间往往难以进行比较。同时,如果在广告中与其他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,很容易产生误导患者的后果。(四)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;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,是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,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,如果在广告中利用这些单位和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,对病人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,容易产生误导作用。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;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,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中对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有规定的,在进行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时,也必须严格遵守。药品广告的内容应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,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,必须注明“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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